旧时候 发表于 2025-6-3 08:16:53

话题:要不要修改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

目前的条款规定: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。
建议修改为:
1,工作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,且按本公司累计工作年限计算,并扣除已补偿部分;
2,年龄在45周岁以上,本公司累计工作年限10年的,或该公司累计工作15年以上的,离职后未再入职的,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给与补助,并缴纳社保,直到再次入职为止;
3,员工主动离职或因故辞退的,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,本公司累计工作年限,每满一年给一个月的工资补偿,并扣除已补偿部分。
支持的顶一下。

空瓶在漂流 发表于 2025-6-3 08:44:01

很有帮助,谢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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