影视/平面肖像权使用协议甲方: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: 证件号码: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,58 到家《天晴篇》微电影及电视广告肖像使用权事宜,达成协议如下:1、拍摄时间: 年月日起 2 个工作日(如遇天气等不可控因素,则拍摄时间顺延)2、拍摄地点:北京3、拍摄内容: 58 到家《天晴篇》微电影及电视广告4、使用范围:影视全媒体5、使用期限:影视贰年(自投放日起计算)6、使用地区:中国大陆(不含港、澳、台地区)7 、 知 识 产 权 归 属 : 在 本 次 拍 摄 中 含 有 乙 方 肖 像 的 摄 影 作 品 著 作 权 属 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。8、责任及权利:A 甲方所拍摄的广告形象片只应用于 58 到家《天晴篇》微电影及电视广告使用,不得作为除本产品外的其他广告素材。如违反上述规定,乙方有权追究委托 方的相关经济及法律责任,甲方应居中调解但不承担任何相关连带责任。B 甲方不承认任何第三方对乙方所作的非本合同内所明确的任何允诺,如乙方因轻信任何第三方所作承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与不良后果,甲方概不负责。C 在拍摄过程中,乙方应该尽力达到甲方提出的合理合法拍摄要求,以保证拍摄顺利完成,并对拍摄内容承担保密责任,不得在成片播出前将任何与本片有关的资料转交、转告他人或上传网络。9、委托方应保证在其使用有乙方肖像的摄影作品中,文明合法使用,不得丑化、歪曲乙方形象,否则乙方有权保留司法诉讼权利。10 委托方应尊重乙方之肖像权,不得将乙方之肖像权转租或借用予第三方使用。11、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,否则视为违约,并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。12、本协议一式两份,甲乙双方各执一份。13、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,与正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。甲方: 乙方: 日期:日期: 盖章证件号码: